【规章释义】《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修改说明(三)
第六章 圣职
第二十七条 修改教会圣职为主教、牧师、长老三种,取消原来的教师(副牧师)。主要考虑是:教师(副牧师)原本就只存在于个别教会,自原《规章》加入“教师(副牧师)”相关内容后,各地教会反映问题很多,不利于培养年轻教牧人员。本次修改取消“教师(副牧师)”圣职。同时,在第三十条中规定对于已经被按立为教师(副牧师)超过一年,且符合按立牧师条件者,应按照相关程序按立为牧师。具体做法由各地自行规定、安排。与此相适应,《规章》中删除其他与“教师(副牧师)”有关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修改圣职人员的条件,适当提高要求。“主教须有神学本科以上学历”修改为“主教须有正规全日制神学硕士及以上学位(由基督教全国两会认可的境内外神学院校获得)”;“牧师应受过正式神学教育”修改为“牧师应受过正规全日制神学教育(由基督教全国两会认可的境内外神学院校获得)”;“长老……具有五年以上服务教会的经历”修改为“长老……具有十年以上教会侍奉的经历”。
增加圣职人员按立时的年龄要求。“主教按立时年龄不超过六十五周岁。”“牧师按立时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长老按立时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主要目的是有利于提高教牧人员队伍的年轻化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十条 修改圣职按立的手续。“主教候选人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出,提出前应征求主教候选人本人意见,并认真听取主教候选人所在单位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基督教两会的意见”修改为“主教候选人由基督教全国两会会务会议提名,提名后应征求主教候选人本人意见,并认真听取主教候选人所在基督教两会的意见”。
“凡申请牧师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堂务管理组织推选”修改为“凡申请牧师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向所在教会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堂点管理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推选,在所服务堂点公示两周”;“凡申请长老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教会堂务管理组织推选”修改为“凡申请长老圣职的人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堂点管理组织推选,在所服务堂点公示两周”。主要考虑是:通过公示以征询教牧同工和信徒对圣职按立候选人的意见,保证按立的圣职人员能够受到信徒的拥戴。
增加“未按照本规章要求按立的长老不作为圣职人员认定”的规定。主要考虑是:各地长老的产生、职责范围情况不一,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没有经过按立的长老行使圣职人员职责的不当行为,给教会生活带来了混乱,所以在此明确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 明确教牧人员包括圣职人员、教士和传道员。尚未按立圣职的神学毕业生通称为教士;传道员包括参与讲道的执事和义工传道。主要考虑是:把受过神学教育的神学生与参与讲道的义工区分开来。
第七章 教会堂点组织及管理
“教会(教堂、聚会点)”改为“教会堂点”,文中其他各处与此统一。
增加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明确基督教两会及教会堂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增加第三十五条“教会堂点设立应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和登记手续”。主要考虑是:与《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宗教活动场所设立的有关规定衔接,做到依法依规办教。
增加第三十六条“基督教两会按《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临时活动场所进行教务指导”。主要考虑是:与《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五条及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增加第三十八条“依法设立的教会堂点,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经所在地基督教两会同意,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查同意,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主要考虑是:与《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相衔接。
第三十九条 增加“教会堂点管理组织成员应遵循亲属回避原则”。主要考虑是:以此来规范教会用人制度,创造公平、公正的教会管理氛围,避免各类不必要的利益及管理冲突,提升教会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增加“教会堂点管理组织成员一般不超过七十周岁”的规定。主要考虑是:推进教会管理队伍的年轻化。
第四十条 增加“教牧人员退休制度”的规定。主要考虑是:一方面有利于年老的教牧人员安享晚年,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帮助年轻的教牧人员担负起必要的职责,得到锻炼和成长。
第四十一条 增加“教会聘用专职的教牧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按照《劳动法》签订正式合同,并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主要考虑是:与《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九条相衔接,充分保障教牧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使他们能够无后顾之忧,安心侍奉。
增加第四十四条教会堂点依法依规接受捐赠及其款项使用的规定,与《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相衔接。
增加第四十五条教会堂点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规定,与《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相衔接。
增加第四十七条教会堂点使用互联网及其他传播媒体进行网络活动的规定,与《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相衔接。
第八章 神学院校
增加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关于神学院校的规定。主要考虑是:神学院校是中国基督教会的组成部分,在《规章》中有必要对神学院校的设立、管理及其教学安排等方面做出规定,以规范神学教育活动,使之能够培养出更多合格的教牧人员。
第九章 公益慈善
增加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基督教两会、神学院校和教会堂点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规定。主要考虑是:近年来,国家对宗教界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有明确的政策支持。中国基督教历来强调教会和信徒通过爱心融入社会、服务社会,荣神益人,形成良好的传统。通过制度的形式把公益慈善明确下来,有利于鼓励更多的教会和信徒参与进来,在中国教会内形成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惩戒
增加第五十五条,明确列出基督教两会、教会堂点及神学院校主要负责人应受到惩戒的行为及惩戒措施;充实完善对教牧人员及信徒的惩戒措施,修改稿将原《规章》第二十五条教牧人员需要受到惩戒的行为扩充为第五十六条中的九种,惩戒措施扩充为六种;将原《规章》第十七条信徒需要受到惩戒的行为扩充为第五十九条中的七种。主要考虑是:将惩戒以制度的形式在《规章》中明确罗列出来,有利于促使广大教牧人员和信徒自觉遵守规章制度,保证教会内的各项事工都规规矩矩按照次序行,也有利于彰显《规章》的约束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加强《规章》的可操作性。
各章、各条中做出的各种不影响内容和结构的文字修改,恕不赘述。
需要说明的是,《规章》修改的过程中,各地基督教两会、教牧同工提出了很多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每一条意见和建议,《规章》修改工作小组都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考虑,凡是合理的、必要的、必须的,都采纳。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基督教全国两会已经制定公布的文件中做出了规定和阐述,不再在《规章》中表述。有些修改意见和建议,需要将来通过制定《规章》释义、说明、回应性文件等做进一步明确和澄清。希望各地基督教两会认真学习、宣传本《规章》,切实以《规章》指导办好教会的各项活动。

来源:《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及其释义
